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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某甲、甘某甲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甘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2刑初102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人刘某甲曾因赌博,分别于2012年9月13日、2012年10月1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罚款二百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八百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甘某甲,男,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人甘某甲曾因嫖娼,于2013年12月2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并处罚款四千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6]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甘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11月20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甘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5月,被告人刘某甲、甘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县万匹乡、扎下镇等物资交流会上以“出宝”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参赌人数累计数十人,并从中获利5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明的事实,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甘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刘某甲、甘某甲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甲、甘某甲预谋以营利为目的,在沭阳县乡镇“物资交流会”上以“出宝”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刘某甲、甘某甲负责“出宝”、整理赌资。2015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刘某甲、甘某甲先后多次在沭阳县境内万匹乡、扎下镇等乡镇物资交流会上以上述方式组织他人赌博,累计参赌人数六七十人,并从中获利5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刘某甲、甘某甲供述了其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时间、地点、经过、参赌人数以及各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特征等事实。上述供述得到了证人吕某1、丁某、吕某2等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两名被告人归案情况。有无前科劣迹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了被告人刘某甲、甘某甲的前科劣迹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刘某甲、甘某甲的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吸引多人参加赌博,累计人数超过20人,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甘某甲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甘某甲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甘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刘某甲、甘某甲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对被告人刘某甲、甘某甲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被告人甘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追缴被告人刘某甲、甘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长超人民陪审员  李克科人民陪审员  沈海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蒋 希书 记 员  梁卫丽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