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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胡尚爱与被告陈守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尚爱,陈守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1159号原告胡尚爱,男,生于1988年8月1日,住江西省南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青梅,女,生于1989年4月30日,住苍溪县。被告陈守志(曾用名陈守治),男,生于1963年9月8日,住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尚爱与被告陈守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尚爱无正当理由在本院通知的时间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尚爱承担。审判员 田 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向小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