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胡尚爱与被告陈守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尚爱,陈守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1159号原告胡尚爱,男,生于1988年8月1日,住江西省南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青梅,女,生于1989年4月30日,住苍溪县。被告陈守志(曾用名陈守治),男,生于1963年9月8日,住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尚爱与被告陈守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尚爱无正当理由在本院通知的时间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尚爱承担。审判员 田 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向小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