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罪犯欧红秋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红秋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1448号罪犯欧红秋,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邳刑二初字第0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红秋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8年8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欧红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欧红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欧红秋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9月、2016年5月、2016年12月获得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欧红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予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红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