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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29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娜,女,1986年9月2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娜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赵娜在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耿车街“彤颜名妆”店内,将被害人徐某放在店内包间床上的一部金色VIVOX9PLUS手机偷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945元。另查明,被告人赵娜于案发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盗手机照片、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及相关人员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娜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娜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彭 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