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4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龙与张怡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张怡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4868号原告:陈龙,男,199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张怡杰,男,199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张国平,系被告张怡杰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与被告张怡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龙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孙德胜二○一七年五月四无书 记 员 童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