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21民初4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龙与张怡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张怡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4868号原告:陈龙,男,199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张怡杰,男,199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张国平,系被告张怡杰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与被告张怡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龙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孙德胜二○一七年五月四无书 记 员  童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