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民初7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秋英与广东大南北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英,广东大南北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7285号原告:李秋英,女,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广东大南北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白石工业区碧华大道81号。法定代表人:黄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英诉被告广东大南北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李秋英已预交),由原告李秋英负担。审判员  邓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