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史正标与顾益明、曹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正标,顾益明,曹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450号申请执行人史正标,男,1983年3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顾益明,男,1968年1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被执行人曹开玲,女,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史正标与被执行人顾益明、曹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苏0992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顾益明、曹开玲涉及系列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顾益明名下的房产被查封正在处置,本案等待房产变现后参与分配。本院依法将顾益明、曹开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史正标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顾益明、曹开玲的具体下落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审 判 长 贾广斌代理审判员 凡明天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