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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朱美与王达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美,王达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8执102号申请执行人朱美,女,1972年3月6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王达玉,女,1968年5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龙县。申请执行人朱美与被执行人王达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328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王达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朱美借款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合计40800元。因被执行人王达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朱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达玉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五星审 判 员  付 军代理审判员  王国政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丁学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