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丽与青铜峡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跃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青铜峡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跃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946号原告:张丽,男,1973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告:青铜峡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张立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磊,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跃武,男,1974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原告张丽与被告李跃武、青铜峡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张丽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计27元由原告张丽负担,退回原告张丽28元。审判员 李宗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