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财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2017)内0102财保86号张俐敏与呼和浩特市腾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武金永、王梅兰、武金花、任金叶、呼和浩特市宏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俐敏,呼和浩特市腾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武金永,王梅兰,武金花,任金叶,呼和浩特市宏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财保86号申请人:张俐敏,女,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腾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土默特左旗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南五一路西。法定代表人:武金花。被申请人:武金永,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王梅兰,女,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武金花,女,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申请人:任金叶,女,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宏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高速公路路口西侧。法定代表人:葛秀琴。申请人张俐敏诉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腾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武金永、王梅兰、武金花、任金叶、呼和浩特市宏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俐敏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腾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武金永、王梅兰、武金花、任金叶、呼和浩特市宏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3790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险单号为PZPP201715010053000009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腾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武金永、王梅兰、武金花、任金叶、呼和浩特市宏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3790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牧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