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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9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启亮与周勋刚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亮,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丁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杨川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王洪,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垫江支公司,解传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周勋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9135号原告:张启亮,男,199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祥,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02600W。法定代表人:潘远琼,职务不详。被告:丁荣,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34995C。负责人:周炯,职务不详。被告:杨川渝,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筷子街2号第二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73437066C。法定代表人:刘明玖,职务不详。被告:王洪,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垫江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桂西大道北段329号底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6616434XT。法定代表人陈复心,职务不详。被告:解传兵,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双柏路37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3234828F。法定代表人王啸,职务不详。被告:周勋刚,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4841XK。法定代表人:曹阳,职务不详。原告张启亮与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丁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杨川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王洪、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垫江支公司、解传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周勋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张启亮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启亮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启亮负担。审判员 肖 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凌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