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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民初3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建林与李永杰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林,李永杰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3462号原告:王建林,男,195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宝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杰,男,1969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宝丰县。原告王建林与被告李永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王建林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建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建林负担。审 判 长  颜世深审 判 员  姚向阳人民陪审员  王京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朱鹏飞附:本案使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