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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10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路玲、路路、路军诉吕依依、万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玲,路军,路路,吕依依,万守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145号申请执行人路玲,女,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执行人路军,男,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路路,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吕依依,女,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万守东,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路玲、路路、路军诉吕依依、万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期间,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作出(2015)金民祭初字第186号民事裁定书,将吕依依名下位于金水区福元路157号18号楼11层1101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1民终4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吕依依、万守东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路玲、路路、路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吕依依名下位于金水区福元路157号18号楼11层1101号房产一套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照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