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3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昆明五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桂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五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桂花,刘琼,张梅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3983号原告:昆明五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钱局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709870089R。法定代表人:杨晓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桂花,女,汉族,住昆明市,第三人:刘琼,女,汉族,1969年5月7日生,住昆明市,第三人:张梅玲,女,汉族,1945年11月8日生,住昆明市五华区,原告昆明五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桂花,第三人刘琼、张梅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昆明五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五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五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李维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卢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