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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国安诉韩永森、张涛、韩玲玲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安,韩永森,张涛,韩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1276号申请人张国安,男,196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韩永森,男,1950年11月26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涛,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韩玲玲,女,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国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永森、张涛、韩玲玲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管民初字第02112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韩永森、张涛、韩玲玲存款本金人民币300835元及执行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武慧鑫审判员 季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樊彦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