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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执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高利、陈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利,陈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利。被执行人陈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川0132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高利申请执行陈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132执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没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唐灵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