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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3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丽娜与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娜,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珠海诺德时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广州拓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山永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3396号原告:张丽娜,女,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沃炜,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丹,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山。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钟国兴。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暑,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锋,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珠海诺德时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粤海东路。法定代表人:黄滢静。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暑,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锋,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拓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安东。被告:中山永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坦洲镇。法定代表人:谭柏年。上列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娜撤回对被告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庞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