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传云、湖北骏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云,湖北骏杰科技有限公司,胡训诚,易诗梅,胡丹娥,张劲松,胡修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497号申请执行人王传云,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湖北骏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松木坪镇松鹤路202号。法定代表人:胡训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训诚,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执行人易诗梅,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执行人胡丹娥,女,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执行人张劲松,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执行人胡修限(曾用名胡长松),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81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骏杰科技有限公司、胡训诚、易诗梅、胡丹娥、张劲松、胡修限的银行存款99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郑兰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啸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