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6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赵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6民初21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73年5月5日生,黎城县人。委托代理人:刘有廷,黎城县黎侯镇人,特别授权。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现住黎城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利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超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