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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6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赵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6民初21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73年5月5日生,黎城县人。委托代理人:刘有廷,黎城县黎侯镇人,特别授权。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现住黎城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利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超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