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2803刘希文与刘宗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希文,刘宗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2803号原告:刘希文,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女,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刘宗运,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刘希文与被告刘宗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彬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希文于2017年5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希文申请撤诉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希文撤回对被告刘宗运的起诉。受理费44元,由原告刘希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润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