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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马彩月与天津市滨海新区旺角海鲜烧烤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彩月,天津市滨海新区旺角海鲜烧烤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1878号原告:马彩月,女,199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禾绿餐饮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旺角海鲜烧烤店,经营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塘路****号。经营者:李奕玮,女,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马彩月与天津市滨海新区旺角海鲜烧烤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马彩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彩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彩月负担。审 判 长  李志洋代理审判员  张永权人民陪审员  于绍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贾 浩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计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