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某2、周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2,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刑初10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男,汉族,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男,汉族,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2、周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万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2、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9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某2、周某伙同他人在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御润财富城梦精灵网吧门口,趁无人注意之机,采用“别锁”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1价值4800元的一辆白色小忍者200型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2、周某将被盗车辆以600元的价格卖出,被告人王某2得赃款200元,被告人周某得赃款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2、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3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聊价认定(2016)46号聊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2、周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2、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2、周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2、周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2、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王某2、周某均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王某2、周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2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王某2违法所得200元,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2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泽辉人民陪审员  王清杰人民陪审员  王智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