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蔡洪全、姜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蔡洪全,姜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655号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世纪广场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051126164W负责人:曲明义,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兵,男,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蔡洪全,男。被告:姜美娟,女。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姜美娟外出务工,不知去向,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东恩审 判 员 江世德人民陪审员 何德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