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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蔡洪全、姜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蔡洪全,姜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655号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世纪广场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051126164W负责人:曲明义,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兵,男,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蔡洪全,男。被告:姜美娟,女。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姜美娟外出务工,不知去向,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东恩审 判 员  江世德人民陪审员  何德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