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1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运建与谢代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建,谢代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56号原告:刘运建,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谢代根,男,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建与被告谢代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运建以无法联系到被告谢代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运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运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运建负担。审判员 曾 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武晓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