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林巧琴与陈小桥、伍月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巧琴,陈小桥,伍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873号申请执行人:林巧琴,女,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陈小桥,男,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伍月红,女,1976年4月13日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根据已生效的新宁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8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无力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目前,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曾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