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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林巧琴与陈小桥、伍月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巧琴,陈小桥,伍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873号申请执行人:林巧琴,女,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陈小桥,男,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伍月红,女,1976年4月13日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根据已生效的新宁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8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无力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目前,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曾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