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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德加卫浴有限公司、席歆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德加卫浴有限公司,席歆,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一标洁具商行,佛山市南海区德加洁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3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德加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董端春,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席歆,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原审被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黎经华,董事长。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一标洁具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经营者:杨小刚。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德加洁具厂,经营场所佛山市南海区。经营者:杨飞燕。上诉人佛山市德加卫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席歆及原审被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一标洁具商行、佛山市南海区德加洁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9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佛山市德加卫浴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佛山市禅城区,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此外,原审被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作为顺德最大家居交易中心之一,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和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一标洁具商行均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均在佛山市顺德区。因此,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另外,上诉人认为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作为顺德最大的家居交易中心之一,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该意见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启明审 判 员  黄延丽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甘嘉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