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香坊区宏泰饲料经销部申请陈振钢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香坊区宏泰饲料经销部,陈振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4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宏泰饲料经销部,经营场所哈尔滨市香坊区。经营者马铁成,男,该经销部个体业主。被执行人陈振钢,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宏泰饲料经销部与被执行人陈振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446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4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胡庆斌审判员 李秋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 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