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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6刑初9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12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鄄城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鄄城县看守所。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鄄检公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鄄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继根、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加入鄄城县箕山镇张庙村村民张某(另案处理)在网络上所建“天上人间”QQ群,并成为该群管理员,昵称“资源小将”。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与张某等人在该群聊天页面和空间内传播淫秽视频、淫秽小说共计505部供群内成员观看、下载,其中,被告人陈某某传播淫秽视频369部,淫秽小说2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电子数据鄄城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提取的含有淫秽物品内容的光盘5张,从QQ群、QQ空间下载、打印的截图,鉴定意见鄄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人张某、葛某、李某等12人证言,其他证明材料鄄城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秀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晓婷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