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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执1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秀英与赵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秀英,赵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1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秀英,住开封县。被执行人赵爱军,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立案受理周秀英申请执行赵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爱军已经将案件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12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宗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