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1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杨兆光与被执行人张德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兆光,张德洋,牛米可,袁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1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杨兆光,男,生于1980年2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张德洋,男,生于1974年10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牛米可,女,汉族,生于1982年11月,住河南省郏。被执行人袁帅,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住南阳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民终39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以(2017)豫1321执1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牛米可超威电池26箱,并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牛米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牛米可所有的超威电池9箱。其中6-DZM-12(4只装)3箱;6-DZM-20(4只装)2箱;6-EVF-45(4只装)2箱;8-DZM-20(4只装)2箱。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和平审 判 员 :宋长玺代审判员 :任行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 王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