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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申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栗海金、张治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栗海金,张治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申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栗海金,男,1948年5月1日出生,民族,汉族,居民,住尚义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治娟,女,1976年7月14日出生,民族,农民,住尚义县。再审申请人栗海金因与被申请人张治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张商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栗海金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4)张商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判决。理由是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本院经审查认为,栗海金于2014年5月19日收到该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栗海金的再审申请超出法律规定时限,故对栗海金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栗海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姜红有审 判 员  刘亚峰代理审判员  周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