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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尹昌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昌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5刑初3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昌洙,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于吉林省龙井市,住吉林省龙井市。因强奸罪,于2001年12月3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04年5月9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昌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昌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昌洙于2016年12月16日0时30分许,醉酒后驾驶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轿车,在龙井市龙北公路老四商店前路段处,被龙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昌洙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昌洙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尹昌洙的供述和辩解;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现场照片及酒精含量测试照片、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尹昌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昌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昌洙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昌洙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尹昌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昌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曹香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美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