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郭承峰与马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承峰,马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540号原告郭承峰,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马磊,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生,住修武县。原告郭承峰与被告马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4日原告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国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林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