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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郭承峰与马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承峰,马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540号原告郭承峰,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马磊,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生,住修武县。原告郭承峰与被告马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4日原告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国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林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