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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世之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朱卫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世之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朱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世之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艮山东路146号,组织机构代码:779256199。法定代表人:丁怡。被执行人:朱卫国,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4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87476.85元、执行费人民币1212元,合计人民币88688.85元。但其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卫国所有的存款人民币88688.85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蓝越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