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彩云、刘湘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彩云,刘湘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2156号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淮海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8306611X1。法定代表人:杨连雪,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该行资产管理部主任。被告:徐彩云,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刘湘凤,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彩云、刘湘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徐彩云、刘湘凤下落不明,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欧阳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