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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7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四川省平武雪宝顶茶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平武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平武雪宝顶茶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武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7执4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平武雪宝顶茶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平武县豆叩镇。被执行人:平武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柳文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平武雪宝顶茶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武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平武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根据四川省平武雪宝顶茶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柳文富待其作为实际施工人的绵阳市二环路施工路段3期3合同段在2017年底竣工验收、款项拨付后结清应付申请人债务。同日,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平武雪宝顶茶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平武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龚术伦审 判 员  王为民助理审判员  陈斯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唐占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