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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天书与藏守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书,藏守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1457号原告:李天书,男,汉族,1971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代理人:雷开第,十堰市茅箭区诚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藏守富,男,汉族,1963年6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李天书诉被告藏守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原告李天书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调解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天书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李天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书撤回对被告藏守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收取部分由原告李天书自愿负担,剩余部分287.5元退还原告李天书。审判员  吕华德二O二O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姜瑞洁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