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2017)川01执1199号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854号裁决书,受理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扣划被执行人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滨江路支行44×××62账户上的存款167920元。扣除执行费2294元,余款165626元【本金15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6042元、仲裁费及保全费958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85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