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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大庆市圣典瑞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闵宪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圣典瑞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闵宪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2572号原告:大庆市圣典瑞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世纪大道北侧金融东街西工商银行办公大楼19层1902室。法定代表人:耿英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琦,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闵宪群,男,汉族,1970年11月23日出生,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珠江路开发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圣典瑞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闵宪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圣典瑞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琦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闵宪群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圣典瑞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圣典瑞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闵宪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广明审判员  李志彬审判员  张贵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邹函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