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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忠市永进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陈美强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市永进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陈美强,董振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2民初2281号原告:吴忠市永进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古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闫立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雄雄,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东郊纺织城纺建路1198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美强,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董振升,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市永进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陈美强、董振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郭慧萍审判员杜卫军人民陪审员马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周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