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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执6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彭金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彭金书,吴四,夏成相,胡玉芬,方民柱,徐双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67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然,行长。被执行人彭金书,男,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被执行人吴四女,女,195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被执行人夏成相,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被执行人胡玉芬,女,195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被执行人方民柱,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被执行人徐双怡,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彭金书、吴四女、夏成相、胡玉芬、方民柱、徐双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23执6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