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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赣州虔发保健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赣州虔发保健品有限公司,钟明路,李红霞,赣州和兴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财保1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11号。法定代表人赖小发,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赣州虔发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工业大道。法定代表人钟明路。被申请人钟明路,男,1963年4月1日生,赣州市章贡区人,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李红霞,女,1971年10月3日生,赣州市章贡区人,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赣州和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潭东镇茶元村。法定代表人张红霞。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赣州虔发保健品有限公司、钟明路、李红霞、赣州和兴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000000.00元),采取非诉财产保全措施。如不采取非诉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以其自有的财产作为非诉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赣州虔发保健品有限公司、钟明路、李红霞、赣州和兴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00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清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钟 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