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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合肥市王氏脚手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市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王氏脚手架有限公司,合肥市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王氏脚手架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机构代码73730777-9。被执行人合肥市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工业区,机构代码14922241-3。本院在执行合肥市王氏脚手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市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45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仇雪霞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阚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