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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民终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袁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袁锋,邱乾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民终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天山路万正商务大厦第四层。负责人:王新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权,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锋,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靖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乾坤,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南阳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袁锋、邱乾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2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寿财保南阳公司上诉请求:因被上诉人的诉请已超出一年的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如果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只在主车的保险责任限额承担上诉人的损失,不服金额为90031.25元,请求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根据保险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二条之规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故,上诉人应当只在主车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在三者责任限额内对于上诉人的损失只承担20131.5元。二、对于原告的诉请因已超出一年的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本次事故发生于2012年10月24日,被上诉人最后的出院日期为2015年6月13日,即治疗终结的时间。而被上诉人到法院起诉立案时间为2016年7月20日,已经超出一年的诉讼时效,对于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提下,对被上诉人的诉请应不予支持。被上诉人邱乾坤未到庭答辩,询问程序后本院收到寄件人为邱寒勤的打印字迹书面答辩状(署名邱乾坤亦打印字迹):一、请求驳回人寿财保南阳公司的只在主车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二、请求二审改判原审判决无效,因原审起诉已超一年诉讼时效。三、如法院认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应重新核定杨复春的赔偿费用,并最终赔偿额应由连带责任的南阳市运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误工期和护理期限均过长,要求重新鉴定。关于连带责任,因邱乾坤的车受南阳市运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管理,并交管理服务费与该公司,故邱乾坤无力偿还应由南阳市运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事故对邱乾坤是大劫难,恳请改判邱乾坤的赔偿责任由南阳市运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或免责。同件寄送本院的署名邱乾坤亦打印字迹的《自述》中表示“虽然我对当时的判决不服,但苦于没有经济支撑,母亲卧病在床,弟妹年龄尚小,没有精力,没有文化,不懂法律,也就打消了继续上诉的念头,干吃哑巴亏,虽任(认)命了,但对对方负有50%的责任永远不服。”被上诉人袁锋二审未到庭答辩。袁锋一审起诉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共计321686.95元,其中由被告人寿财保南阳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事故发生概况:2012年10月24日3时20分许,袁锋驾驶赣A×××××+赣L×××××号重型厢式半挂车由浙江杭州往江西南昌方向行驶,途经沪昆高速公路往江西方向452KM+200M处时,追尾碰撞由邱高峰驾驶的因车辆故障停在慢速车道上的豫R×××××+豫R×××××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尾部,造成下车检修车况的邱高峰当场死亡、袁锋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结果:袁锋和邱高峰均负事故同等责任。三、赔偿权利人概况:袁锋,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非农业户口。四、原告伤后治疗及鉴定等情况:袁锋受伤后,被送往常山县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91天,用去医疗费104252.25元;衢州天恒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8月5日对原告伤残等进行了鉴定,评定为三处十级伤残,误工期为450天,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用去鉴定费204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寿财保南阳公司对原告误工期及护理期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双方选择金华正路司法鉴定所为重新鉴定机构,该所于2017年1月11日以多次通知被鉴定人补充提供伤后影像片但未提供为由终止鉴定,将鉴定申请退回法院,并退回了部分鉴定费用,随后,被告人寿财保南阳公司撤回了重新鉴定申请。五、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315721.45元。1、医疗费:104252.2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730元(30元/天×91天)。3、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4、护理费:14150元(130元/天×91天+80元/天×29天)。5、误工费:63450元(141元/天×450天)。6、残疾赔偿金:122399.2元(43714元/年×20年×0.14)。7、精神损害抚慰金:2800元(酌定)。8、交通费:1200元(酌定)。9、鉴定费:2040元。六、被告垫付或赔偿情况:无。七、涉案车辆概况:豫R×××××+豫R×××××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系被告邱乾坤实际所有,挂靠在南阳市运通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邱高峰系被告邱乾坤雇请的驾驶员。八、涉案保险合同的主体、类型和内容:事发时,邱高峰驾驶的豫R×××××+豫R×××××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在被告人寿财保南阳公司投保二份交强险和限额为200000元及限额为5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各一份及不计免赔率险等险种,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九、赔偿义务主体的赔偿比例:50%。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前)十一、其他情况:本起交通事故受害人邱高峰及杨复春的相关损失,经法院调解或判决,被告人寿财保南阳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241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79868.75元。上述事项中,到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五项、第九项和第十项,其他事项无争议。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邱高峰负事故同等责任,应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其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其系被告邱乾坤雇佣的驾驶员,事发时在执行工作任务,故该赔偿责任由被告邱乾坤承担;被告人寿财保南阳公司系涉案车辆豫R×××××+豫R×××××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应在其承保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已赔付部分不应重复承担;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本案中,商业保险的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费,保险人就应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被告人寿财保南阳公司商业三者险条款中关于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赔偿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的约定免除了其应承担的赔偿义务,违反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不具有约束力,其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该案中,邱高峰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人寿财保南阳公司关于应按10%承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与其过错不相符,法院亦不采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及原告伤残程度,该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800元;根据原告受伤住院等实际需要,该院酌定交通费为1200元;被告邱乾坤经该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可以缺席判决。黄帝纪元四千七百五十一年,孔子诞辰两千五百六十八年,公元2017年2月27日,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袁锋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90031.25元。二、被告邱乾坤赔偿原告袁锋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79179.48元。三、驳回原告袁锋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有履行内容的,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6元,减半收取3063元,由原告袁锋负担1440元,被告邱乾坤负担1623元。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符合证据规则要求的二审新的证据。经审理,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责任限额的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一审中材料仅空白投保单,二审未提交有效投保单,保险条款包括免责条款是否送达投保人没有证据反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二条是免除了保险人的部分责任,该条款没有做重点提示,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做了明确说明,该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关于诉讼时效问题,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为一年,本案受害人是2015年5月出院终结治疗,同年8月做司法鉴定,而且鉴定机构也通知原审两被告,应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受害人于2016年7月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古人云:“宜悯人之凶,乐人之善。济人之急,救人之危,见人之得,如己之得,见人之失,如己之失。”故并不影响后续袁锋、邱乾坤仍可协商,生者应尊重死者,同时可考虑体恤死者家属的困境和悲哀。法律上,原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5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尹秋代理审判员  郑一珺代理审判员  姚冬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