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四川建信混泥土有限公司与徐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建信混泥土有限公司,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66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建信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徐伟,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申请执行人四川建信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16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建信混泥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171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房产信息、银行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四川建信混泥土有限公司同意终结(2016)川0116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德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文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