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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高延利危险驾驶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延利,高延利,高延利,高延利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8刑初52号公诉机关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延利,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3月31日被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7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富县人民检察院以富县院公诉科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延利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延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5日20时16分许,被告人高延利醉酒后驾驶陕J6xx**号小型轿车,沿富县洛滨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富县洛滨路上城宾馆门前路段,与对向由南向北正在掉头的董波驾驶的晋MU00**号小型越野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董波应被告人高延利的要求报警,富县交警大队民警出警后对双方驾驶员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查董波为0mg/100ml,高延利为166mg/1OOml。后经司法鉴定:高延利血醇浓度为241.8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所证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指控被告人高延利犯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高延利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5日20时16分许,被告人高延利醉酒后驾驶陕J6xx**号小型轿车,沿富县洛滨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富县洛滨路上城宾馆门前路段,与对向由南向北正在掉头的董波驾驶的晋MU00**号小型越野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董波应被告人高延利的要求报警,富县交警大队民警出警后对双方驾驶员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查董波为0mg/100ml,高延利为166mg/1OOml。后经司法鉴定:高延利血醇浓度为241.8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又查明,被告人高延利与被害人董波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高延利向被害人董波赔偿20000元,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延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人身安全检查笔录、酒精检测单、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协议、提取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延利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延利案发后得知他人报警后能在现场等待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延利能积极赔偿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延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至2017年8月15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民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雷 颖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