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民申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书正、司坤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书正,司坤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申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书正,男,汉族,1946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司坤生,男,汉族,1963年7月27日出生,户籍地漯河市召陵区,现住漯河市召陵区。再审申请人王书正因与被申请人司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4民初1908号、本院(2016)豫11民终1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王书正申请再审称:(一)欠司坤生的是60000元,不是70000元,60000元里包含那10000元。(二)利息应从2015年10月29日开始支付。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支持再审申请。被申请人司坤生答辩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王书正向被申请人司坤生借款70000元的事实,有王书正向司坤生出具的借条和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申请人王书正对借条和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主张借款10000元包含在欠款60000元中,借款实际上是60000元,被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申请人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其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利息,因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提交的60000元欠条及10000元借条一起复印的复印件上书写“月息(利息)2009年8.17千分之十五王书正”的字样,且月息15‰未超出法定利率范围,故70000元借款的利息应按月息15‰从2009年8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故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王书正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书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跃民审判员 刘俊杰审判员 张 珂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