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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廖某、朱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廖某,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朱某,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廖某申请执行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廖某与被执行人朱某就探视权有关问题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廖某申请探视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3执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云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