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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通四刚与李乌力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四刚,李乌力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913号原告:通四刚,大专文化,教师,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李乌力图,初中文化,下岗。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四刚诉被告李乌力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四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通四刚负担295元。审判员  陶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云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