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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齐荣生与田峰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554号申请执行人齐荣生,男,汉族,1966年3月27日生,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田峰,男,汉族,1970年8月2日生,现住延吉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齐荣生与被执行人田峰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1民初46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被执行人返还25450元,以及执行费28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齐荣生与被执行人田峰达成和解,双方约定被执行人田峰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齐荣生2.5万元,申请执行人齐荣生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282元,田峰当日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内容。2017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齐荣生取走执行款,并同意结案。本院认为,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1民初46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田峰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吉2401民初46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杨进才执行员  刘 威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金 权 来源:百度“”